2012年上海市二手房屋买卖交易税费标准
出售方应付税费
税费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单位 |
交易手续费 | 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房屋交易管理机构 |
合同印花税 | 房屋成交总额×0.05%(免交) | 国家财税局 |
营业税 | 普通住宅 5年内:合同价×5.55% 5年以上:免征 |
国家财税局 |
非普通住宅 5年内:合同价×5.55% 5年以上:差额×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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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普通住宅:购买未满5年(含5年)的房产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对外出售个人所得税为房价的1%或差价的20%,满5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 国家财税局 |
非普通住宅:购买未满5年(含5年)的房产或非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对外出售个人所得税为房价的2%或差价的20%,满5年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 | |
土地增值税 | 免征 | 国家财税局 |
非普通住宅 | | |
免征 | | |
免征 | | |
买卖合同公证费 (出售方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同胞或买卖合同需要公证时才须缴纳) | 房屋成交总额×2.5‰+250元 | 公证处 |
中介费 | 房屋成交总额x1% | 中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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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应付税费
税费名称 | 税费标准 | 收费单位 |
契税 | 普通住宅:房屋成交总额×1.5% 90平米以下(含90平米)首次购房和改善居住条件得按1% 非普通住宅:房屋成交总额×3% |
国家财税局 |
交易手续费 | 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房屋交易管理机构 |
合同印花税 | 房屋成交总额×0.05%(免交) | 国家财税局 |
权证印花税 | 5元/本 | 国家财税局 |
交易登记费 | 住宅:80元 非住宅:300元 |
房屋交易管理机构 |
配图费 | 25元 | 房屋交易管理机构 |
查档费 (求购方有查档要求时) | 30元 | 房屋交易管理机构 |
买卖合同公证费 (求购方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同胞或买卖合同需要公证时才须缴纳) | 房屋成交总额×2.5‰+250元 | 公证处 |
贷款合同公证费 (求购方为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同胞或买卖合同需要公证且需贷款时才须缴纳) | 贷款额×3‰ | 公证处 |
他项权利登记费(抵押登记费)(需贷款时才须缴纳) | 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200元 纯公积金贷款:100元 |
房屋交易管理机构 |
保险费 (需贷款时才须缴纳) | 免收 | 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 |
评估费 (需贷款时才须缴纳) | 房屋成交总额50万以内:300元 房屋成交总额50-100万:500元 房屋成交总额 100万以上:房屋成交总额×1‰ |
贷款银行指定的评估公司 |
转按揭担保费 (需贷款且须转按揭时才须缴纳) | 贷款额×6‰ | 担保公司 |
公积金贷款担保费(需公积金贷款时才须缴纳) | 贷款额×担保费率对应系数 (见担保费率对应系数表) | 担保公司 |
中介费 | 房屋成交总额×1% | 中介公司 |
买方涉及的税费
(一)普通住宅:
0--90平方米(含90),内环总价330万以内,中环总价200万以内,,外环160万以内契税:1%(2012年2月新政,第二套房契税为3%)
90—140平方米(含140) 契税:1.5%,内环总价245万以内,中环总价140万以内,,外环98万以内!(2010年10月17日新政,第二套房契税为3%)
(二)非普通住宅:
契税:3%
注:
普通住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坐落在内环线(以中山路环线)以内的总价低于245万元/套,内环与外环之间的总价低于14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总价低于98万元/套。
税费起征点
二手房交易税-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征税依据
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 (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1999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就有关问题又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分三种情况征税:
1、个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有关费用。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3、职工出售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利润
计算方法:利润= 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1、房屋原值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3、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经济适用房税费
卖方需缴纳的税费:
1.土地出让金:从11月1日起,我市取消经适房需满5年才能上市的“门槛”。凡按原经适房购房款的8%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即可上市交易。
2.个人所得税:转让5年以上(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转让5年以上(含5年)并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按成交价的2%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未满5年的房屋,无论是否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都需按成交价的2%缴纳个人所得税。
3.营业税:转让5年以上(含5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款后的差额征收5.65%营业税;转让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款后的差额征收5.65%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成交价全额征收5.65%的营业税。
4.交易费:按3元/平方米缴纳。
买方需缴纳的税费:
1.契税: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房屋成交价的1%征收契税;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房屋成交价的1.5%征收契税;购买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住房,不论是否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均按成交价的3%征收契税;对购买普通住房,但家庭还拥有多套住房的购房家庭,同样按成交价的3%征收契税。
2.登记费:80元
3.交易费:按3元/平方米缴交。
相关名词解释
房地产契税
房地产契税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
纳税保证金
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转让时,就其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诚意金
买方在购房目标明确后,以看中某个区域、某种面积的房子为标准,并有一个适当的价格,为了能更快地找到自己的理想物业,预先在信得过的中介公司交上一定数额的“诚意金”,并签订一定期限。
佣金
选择一家确实可靠的中介公司,这不仅可以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而且亦可免去买卖双方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繁琐事宜,目前上海的佣金是上下家各1%。
印花税
印花税指对在经济活动中或经济交往中书立的或领受的房地产凭证征收的一种税赋。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指个人将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转让、出租或其他活动并取得收入,就其所得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赋。
土地收益金(土地增值费)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或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是指由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所收取的费用。
房屋权属登记费
房屋权属登记费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营业税
营业税指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率计征的一种税。
营业税附加
营业税附加是指对交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产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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