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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居间合同买方欲毁约及索回定金的咨询

时间:2012-6-7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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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咨询】
我(买方)和中介、卖方三方前天共同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并付给卖方1万元定金。签订合同时,我明确提出,卖方的房之前不能是买卖过的,否则我就不买,当事人全部在场,卖方也说不是,但是没有书面依据。今天,多方打探发现: 
第一,卖方的房子原是拆迁安置房,现为有产权证的商品房,是她之前从另外一人手中购得,本身就是二手房。 
第二,中介在向我推荐该房源的时候,说是A楼盘,实为B楼盘。而且,价格比他们在网上报出的价格还高,但是他们当时说是很低的价格。 
因此,我认为,卖方极不诚信,存在欺诈行为,中介没有提供正确房产信息,我不想买房,想毁约,并欲向卖方索回定金,以及不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目前,中介在吹我准备手续,办理贷款和过户,说不知道我所说的不买二手房的事情;我要求卖方和我去房管中心查证是否属于二手房,卖方不但不配合不去查,反而还说告诉过我这就是二手房,还说给我看过买卖合同,可是我当时只看过产权证,连其他东西看都没看到,根本别说碰买卖合同。请问律师: 
1、 我能索回1万定金吗? 
2、 我可以不支付中介服务费吗? 
3、 我该跟谁打官司?胜算如何? 


【上海著名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参照该条规定,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一方将不会被相对方追究定金责任及赔偿机会利益损失,也不会被中介机构追究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双方对买卖合同具体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导致买卖合同未能成立的,可以视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成立。
如《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不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最终未能订立买卖合同的,认定相关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的关键在于认定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如因一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未能成立,该方将会被中介方追究违约金责任(金额相当于其应支付的佣金)并被相对方追究定金责任及机会利益损失。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如双方对买卖合同具体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将被免除相关法律责任。 
    二手房交易市场中,历次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都会引发大量的毁约高潮。对此,买方或卖方欲达到毁约而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方法是:针对《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未作出约定的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与相对方进行协商,提出相对方无法接受的条款,以双方不能对买卖合同具体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视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成立,而免除向中介方支付佣金、违约金的责任或向相对方承担定金责任及机会利益损失等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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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 二手房买卖合同 违约金大小 避免风险 过户时间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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