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后物业公司能否要求租客或者业主支付管理费?
【客户咨询】
我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就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交付时间均作出了明确约定。2011年初,我将房子出租给刘某居住,并言明承租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由刘某交纳。但事后刘某以物业管理费过高为由,一直拒绝缴纳。近日,物业公司提出要我承担。可我认为自己不应担责,理由是我曾向物业公司申明过出租事宜,并已明确由刘某交纳,且我期间一直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还可以要求我支付管理费吗?
1、物业公司有权向你后者物业公司索要物业管理费用。
2、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无论是你还是承租人刘某,均无权以你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费过高为由拒缴。
3、另一方面,上述解释第七条指出:“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且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即,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你支付,也可以要求刘某支付,还可以要求你和刘某共同支付。鉴于物业公司已选择你承担,你应当支付。在支付之后,你可依据租赁合同再向刘某追偿。
4、并且,上述解释第六条还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若你拒不履行义务,物业公司有权通过诉讼责令你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