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中约定与买卖合同不一致时以买卖合同为准吗?
居间合同中约定"乙方签订买卖合同后30天内贷到款"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什么时候贷到款,只明确在8月25日前办理产权过户.请问贷款时间就只有30天内是有效的,否则算违约吗?
大多数的房屋交易都是委托中介公司完成的,通过中介公司碱性房产交易一般都是先签订居间协议,再网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正常情况下两份合同的约定应该是一致的,当然这也并非必然,不排除双方在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改变居间协议约定的情况。本案中居间协议和买卖合同对于税费的约定是矛盾的,那么到底是双方合意改变了原有约定呢?还是网签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仅仅是过户之需,没有反应双方的真实意思呢?笔者赞成后一种意见。
第一、从签订居间协议的过程来看,居间协议能够客观的反映出双方的真实意思,因为本身居间协议是不需要备案登记的,买卖双方均可以将自身的想法原原本本体现在居间协议上,而无需有所顾忌。况且该协议中税费承担的约定是买卖双方以手写的方式增加的协议上的,更能够体现双方对此的重视。
第二、从《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来看,《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又称网签备案合同,该合同是
房产交易中心认可的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合同版本。该合同一般都是约定税费各自承担的,之所以要这样约定,是因为约定税费各自承担的,那么合同上面的交易总价就是可以直接核税的价格;而如果约定税费均由购房人承担,那么实际上双方交易的真实价格就不是合同约定的价格,而是约定价格加上替上家交纳的税费的综合,这对于核税来讲是非常不方便的,因此房地产交易中心税收管理部门都要求合同中约定税费各自承担。本案中中介公司恰恰是基于上述理由,要求在正式的买卖合同上约定税费各自承担的,但这也恰恰说明了,网签合同中关于税费的约定不一定反映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三、从网签的过程看,税费各自承担并非双方真实意思。既然居间协议约定税费下家承担,而买卖合同中又约定税费各自承担,正常情况下,改变原有约定的,双方必然要进行磋商。产权人要承担支付税费的义务,必然会基于某种理由而妥协,比如房价有所下跌,比如购房人原来贷款,现在全额付款了等等诸如上述情况,足以促使产权人愿意承担额外的责任,而本案中并无上述情况的出现,也没有证据表明双方进行过往复的磋商,因此我们认为网签合同约定税费各自承担不能反映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有数份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后一合同为准,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了要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前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实际上该规定的意思是要通过客观情况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能机械的适用后合同优于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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