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约定一致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2009年8月24日,李某(卖方)与王某(买方)及房屋中介公司(经纪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方出售、购入李某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居间合同约定房屋的成交价为80万元,该成交价为净得价,交易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王某)按国家法规缴纳。”同日,李某与王某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在买方王某向卖方李某支付了全部价款80万元后,双方因过户产生税费承担的问题发生分歧,导致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由李某承担过户产生的全部税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关于过户税费的约定,是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准还是以居间合同为准呢?
律师评析:
在二手房买卖中,由于房价的波动,常常使买卖双方中的某一方,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一般都会要求在合同中约定,由于房屋过户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均由另一方承担。本案就是因过户税费负担约定不明产生的纠纷。本案的焦点在于:居间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关于税费承担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哪个约定为准。
本案中,居间合同约定过户的税费完全由买方承担,但买卖合同却约定税费由各自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二者存在直接的冲突。因买卖合同成立于居间合同之后,居间合同只是为了促成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居间合同中确定的标准或条件,完全可能由于买卖双方的某一让步,而在买卖合同中进行变更或取消相应条款,如果说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发生冲突,那么在居间合同之后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视为对居间合同中冲突内容的变更,买卖合同才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直接体现。
因此,本案中应以买卖合同的约定,由双方各自承担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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