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权[2012]23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屋调查成果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面积测算的具体实践,制定《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按《规范》测量计算的房屋面积成果用于本市房屋管理和房地产登记。
二、《规范》实施前测算的房屋面积成果应予以维持,若房屋面积测算成果错误的,应仍按原测算时的房产测量规定予以纠正。
三、《规范》实施前房屋面积已预测过的,房屋面积实测时,应仍按预测时的房产测量规定测算房屋面积。
四、《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其产权再分割、合并的房屋面积测算,应仍按原登记的房屋面积所对应的测量规定测算。
五、《规范》实施前已登记的房屋,进行改扩建的,原有房屋部分维持原登记时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改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规范》测算。若改扩建后房屋需要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的,按《规范》进行共有建筑面积摊算。
六、《规范》实施后,除上述二至五款的情形外,之前的房产测量面积计算规则及口径停止执行。
七、本《规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