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房管局规定动迁房3年内限制交易,但是动迁房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05年11月15日出台《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2010年10月27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动迁房上市期限由五年调整为三年。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台的相关规定仅是规定性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就动迁房上市交易进行限制,既便当事人有违这一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其直接后果仅是房地产交易部门拒绝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而已。
.
TAG: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