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居间买房,交了意向金/定金,可以拿回来吗?
钟涛律师按,即使在现在房地产调控已经2年的时间,房地产交易一直都没有停止,最近又开始比较活跃了,当然,买房就向买白菜,因为普通购房者根本不知道该如何买房,只是听取中介公司的忽悠,房子只看过一眼,有些房子都没有看过,就缴纳了定金和意向金,那么如果事后感觉不合适,可以拿回定金和意向金吗?
钟涛律师认为,无论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或者和开发商订立预售订房单,都是为了保证双方能够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者预售合同,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下去。如果是在订购协议或者定金协议中已经载明的条款,是对将来订立正式买卖合同的一个固定和约束,目的是双方先达成初步意向,并约定后续进一步商谈其他条款,直至本约买卖合同正式订立。是在公平、诚信原则下表明双方都有继续协商达成正式协议的保证。如果一方拒绝订立下一步的协议,或者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不合理条件,或想改变居间协议中已经存在的条款,都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法了居间协议或订购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居间协议或者订购协议的违约责任,例如定金没收,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如果双方都提出了公平、合理的条件,都有意继续达成购房协议,只是无法就拒绝协议意外的条款无法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导致正式合买无法订立,那么这个就不属于双方的责任,不能适用居间协议的违约责任来惩罚,而是应当解除居间协议,已经支付的定金应该无条件返还。
钟涛律师总结,缴纳意向金之后或者定金之后,如果想拿回定金该怎么办?建议你一定要事先咨询钟涛律师,钟涛律师专业处理房屋买卖纠纷业务,对购房谈判,合同谈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权益。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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