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社保账户上的资金开始领取时可否申请执行的答复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问题中所讲的“债务人社保账户上的资金”应该主要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时领取的养老金,性质上应该属于本条规定的“收入”,因此原则上可以予以执行。但是由于基本养老保险金具有保障年老退休人员生活的性质,数额上一般较少,在执行时应严格遵守本条“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要求。
其他社会保险金在参保人领取后,即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的精神,在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的前提下,可予执行。由于社会保险金一般具有保障基本人身权利与基本生存条件的性质,因此应比照执行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严格遵守“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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