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原本是英美法中的一项制度,后由香港传入大陆。我国法律体系并未承认这一概念,也没有完全与之相对应的制度。但在一般意义上讲,“按揭”大致相当于我国的抵押制度。“按揭房产”也就是设定了抵押权的房产。
当设定了抵押权的房产非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时,在保证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查封或拍卖该房产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在设定了抵押权的房产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时,需要区分是否为抵押权人申请执行。如为抵押权人申请执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其他情况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处理,具体法律适用参见上一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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