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青〕征地告[2013]第1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年9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3]66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规划A-3B-1地块、西至规划A-3B-1地块、南至徐南路、北至规划A-3B-1地块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联民村13组1933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291.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043.2平方米。
2、 联民村4组742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781.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640.3平方米。
3、 联民村5组357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493.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216.3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6246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7567.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899.8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13]第165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所属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3年10月2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青浦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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