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签字权】征收拆迁签约谈判主体是谁?谁有签字谈判决定权?
钟涛律师按,自从2011年上海施行新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之后, 上海老城区征收改造都适用了新的法律,但是,拆迁变征收,很多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下面在,钟涛律师对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
很多客户返还,现在征收动迁办的工作人员,要求房屋承租人,或者私房产权人,在和动迁征收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必须和家庭所有户口人员,子女继承人员等达成所谓的家庭协议,只有家庭协议签字了,才让承租人或者私房产权人签字,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否则就不让签字,造成有些公房承租人因为存在家庭矛盾,本身想早点签约走人,但是动迁组却死活不同意签约的情况,那么,动迁组的做法到底是对的还是错的,有没有法律依据?
钟涛律师在此指出,动迁组,征收事务所的做法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清清楚楚的写明的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征收部门和房产证人员,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本不存在要先签订所谓的家庭协议的情况。而且钟涛律师指出,家庭内部之间如何分配动迁补偿款是自己内部的事情,征收动迁组的人没有权利进行干涉,现在有些工作人员的做饭涉嫌滥用权利和欺骗了,广大居民一定要清楚认识,家庭内部分配不一致,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一旦你被动迁组的人欺骗签订了所谓的家庭协议,那么就很麻烦了,想推翻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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