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上海动迁拆迁标准>【动迁签字权】征收拆迁签约谈判主体是谁?谁有签字谈判决定权? >

【动迁签字权】征收拆迁签约谈判主体是谁?谁有签字谈判决定权?

时间:2013-10-29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上海浦东新区房产律师钟涛手机 15800502572,为您提供专业的房产全程服务

收藏该页面

【动迁签字权】征收拆迁签约谈判主体是谁?谁有签字谈判决定权?

 

  钟涛律师按,自从2011年上海施行新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之后, 上海老城区征收改造都适用了新的法律,但是,拆迁变征收,很多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下面在,钟涛律师对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

  很多客户返还,现在征收动迁办的工作人员,要求房屋承租人,或者私房产权人,在和动迁征收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必须和家庭所有户口人员,子女继承人员等达成所谓的家庭协议,只有家庭协议签字了,才让承租人或者私房产权人签字,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否则就不让签字,造成有些公房承租人因为存在家庭矛盾,本身想早点签约走人,但是动迁组却死活不同意签约的情况,那么,动迁组的做法到底是对的还是错的,有没有法律依据?

 

  钟涛律师在此指出,动迁组,征收事务所的做法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清清楚楚的写明的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征收部门和房产证人员,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本不存在要先签订所谓的家庭协议的情况。而且钟涛律师指出,家庭内部之间如何配动迁补偿款是自己内部的事情,征收动迁组的人没有权利进行干涉,现在有些工作人员的做饭涉嫌滥用权利和欺骗了,广大居民一定要清楚认识,家庭内部配不一致,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一旦你被动迁组的人欺骗签订了所谓的家庭协议,那么就很麻烦了,想推翻就很难了。

 

paoup
. TAG: 【动迁签字权】征收拆迁签约谈判主体是谁?谁有签字谈判决定权?

查看[【动迁签字权】征收拆迁签约谈判主体是谁?谁有签字谈判决定权?]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使用说明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