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市〔2013〕11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现就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缴纳税收或社保年限从“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
二、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受理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应加强审核,对提供缴纳税收或社保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1月8日
-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