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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章建筑?城管有权查处吗?拆迁补偿可以获得补偿吗

时间:2013-1-17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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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拆迁公告之后所建设的建筑物等。对此类建筑因其违反了拆迁条例等规定,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第二,行政执法机关已对违章建筑作出查处决定的对此类问题在拆迁过程中就应按查处的结论去处置,若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拆除决定,但未执行的不予补偿;如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没收决定的但尚未没收的也不予补偿;对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补办手续的但当事人尚未补办的应督促当事人补办手续,对当事人不愿补办手续的可参照合法建筑适当补偿。第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就违章建筑的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机关在拆迁裁决过程中不应以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为由,而否定拆迁双方已达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效力。此种情形中若是国家建设项目或市政工程拆迁,则另当别论。

什么是违章建筑?根据《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来看: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对本市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进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据《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房条例》等法规的规

一、违章建筑的概念 

建筑物,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违章建筑,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和40条)

二、违章建筑的特征

违章建筑,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

 

违章建筑,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即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但,如果区域内建筑均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则不能一律认定违建,应视为当地政府行政有瑕疵。

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时,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补偿,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则应查明事实,妥善处理,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方针,对现在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故此就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为依据,根据本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注:以下涉及到违章建筑的时间问题的一般是指违章建筑的形成时间)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理,能不拆除或没收,一律不处以拆除或没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第三个时间点之后的要从严处理。笔者建议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有一个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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