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每年是按360天计算,还是按365天计算,在执行实践中争议很大。但经过多次计算,可以说按360天计算与按365天计算没有多大的区别。不过,按这两种方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计算,都不算正确,应该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文件计算为准。
以借款500万元,期限5年,年利率为5.94%为例。
(5.94÷100÷360)×5,000,000.00元×1800天×2倍=
2,970,000.00元。
(5.94÷100÷365)×5,000,000.00元×1825天×2倍=
2,969,999.89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文件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该理解为,日利率=年利率÷360天。计每天的利率是年利率÷360天,换算得来的。不是年利率÷365天,换算得来的。根据第三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应该理解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而实际天数应该理解为,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
5.94÷100÷360)×5,000,000.00元×1825天×2倍=3,011,250元。
比第一种计算方法,要多付出41,250元;比第二种计算方法,要多付出41,250.11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在二审期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赔偿金应自何时计算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你院作出的(1995)高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系一审判决,应于我院(1996)经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生效。因此,二审期间对原审被告陕西铜川汽车运输公司所欠车款及其他费用本金应计收利息,而不应加收罚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起止日期从1996年4月27日起至二审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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