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婚后,丈夫以个人名义,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公婆资助20万,贷款也由丈夫一人偿还。请问这种情况下,房产还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陈女士的情况看,她的公婆并没有明确表示20万元的购房资助款是赠予儿子个人的,因此该笔资助款应视为对陈女士夫妻的共同赠与。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也有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综合上述规定和陈女士的实际情况,该按揭商品房应是陈女士与其丈夫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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