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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安置房买卖存在哪些风险,如何规避安置房买卖风险?

时间:2013-1-24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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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购房者想要购买安排房,因相关操作较为复杂,存在一些可能的风险,建议尽可能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协助,通过律师的协助和合理建议,以最大水平地降低法律风险,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安排房买卖存在哪些风险,如何规避安排房买卖风险?

一、安排房可否买卖转让

安排房主要有两种,一种为乡村房屋拆迁所安置的房屋,一种为农村征地拆迁所安置的房屋,一般都是可以转让的拆迁时,依然会获得补偿。但政府为解决一局部收入较低的家庭的住房问题所安置的房屋,只要业主不具有所有权,只具有使用权的话,则是不能转让的

二、安排房买卖存在哪些风险

一)政策因素导致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排房屋一般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排或代为安排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富,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价格因素导致的风险

目前拆迁安排房的买卖大多是签订了拆迁安排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排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时上涨,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三)人的因素导致的风险

共有人”拆迁安排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乡村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如何规避安排房买卖风险

为减少矛盾、防止纠纷,购置拆迁安排房首先要查明安排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排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排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一)买卖细节要注意购买安排房一般需要考察卖房者的家庭成员情况、卖房者本人的经济情况,否则,容易起纠纷。

二)小心一房数卖回迁房买卖无法料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利息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当是有效的合同。此情形下,先料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三)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时间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出卖人并没有取得房产证,无法料理过户手续。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的时间和具体的交房时间,实践中虽然不能保证何时取得房产证,但要写明自取得房产证多少之日起料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二)价格变化大的风险

目前拆迁安排房的买卖大多是签订了拆迁安排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排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时上涨,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三)人为导致的风险

共有人”拆迁安排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共有人会以《乡村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富的局部共有人擅自奖励共有财富,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富,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维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富的共有人进行赔偿。乡村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老实信用原则。为维护交易平安,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料理房屋产权变卦登记手续。

安排房不同于经济适用房、公租房、限价商品房,有其自身的特性。国安排房买卖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购置拆迁安排房时,您首先要查明安排房的性质,其次对已经竣工的安排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当您对这些风险的相关防范不是很清楚时,无妨咨询相关律师

四)要求卖方配偶签名

实践中,回迁房一般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富。一方奖励应当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可能发生两类法律后果:一是若房价上涨,而配偶借口不同意出卖房屋,则有可能发生诉讼纠纷;二是若在过户之前,卖方夫妻离婚,则涉及到共同财富的割问题。以上两种情况,只要卖方配偶签名,并辅之以必要的条款,则基本上能够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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