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继承?如何确定新的承租人
一、承租人能对公房立遗嘱吗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人立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这些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上述的公民的房屋指的是公民的合法私有房屋,不包括公房,因为公房的所有权属于房管所或单位,公房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所以遗嘱人不能立遗嘱处分公房。
对于公有住房来说,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只是对房屋的
使用权利,而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归被继承人所有,所以一般情况下继承人不能对被继承人的这套公房主张继承,而只能根据《上海市房屋
租赁条例》之规定申请变更承租人。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的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
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又根据该条例规定,承租人死亡,在无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
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本案中原承租人的配偶已经死亡)
(2)原承租人的子女;
(3)原承租人的父母;(本案中原承租人的父母已经死亡)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
二、承租人子女能继承公房吗
作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要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
点出发:
首先,要明确公有住房,也就是所谓的使用权的房子,豕租人死亡后,一般是不可以直接进行继承的,只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承租人。
其次,承租人的变更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有房屋所在地的物业公司作为出租人进行指定,若当事人对出租人确
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是予以受理的。
最后,若要避免本诉讼的发生,承租人也可在生前就将该房屋购买为售后公房,即产权人就有了确定的对象,产权人死亡后,可以进
行相关的继承,产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出具遗嘱,在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情况下可进行法定继承。
继承,依据我国继承法的原理,只能是私有财产才可以继承。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亡后,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因此,公有房屋使用权不得随意处置,不能通过赠与、转让等协议方式进行处分,公有房屋使用权需要流转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符合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办理相关手续。由于公有房屋使用权不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因此如果使用权人去世,只能按照规定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继续承租。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上文所提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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