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与私房有着极大的差别,公房的承租人并不类似于私房的产权人,对房屋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公房的使用权应归房屋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因此无论公房面积多大,无论在拆迁中的安置对象有无享受到托底保障,同住人与承租人均可以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
目前在上海无论是公房还是私房拆迁,都是数砖头加托底保障的补偿标准。即使是没有产权的公房,仍然会核定建筑面积,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对于此种补偿标准,很多人产生了误会,认为既然是以面积作为补偿标准的,这些都补偿都是房屋本身,不考虑人口因素的,均应归公房承租人所有;特别是在没有托底保障的情况下,更认为其他安置对象没有权利分割拆迁补偿款。然而这样的理解就彻底错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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