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钟涛律师按,根据该法律规定,公房征收拆迁不论是数砖头还是什么安置方式,那么都应该属于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所有,而且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分配方式应该均等分割,具体再考虑实际居住、年老体弱等情况可以适当照顾。实践中, 有些承租人以数砖头为名,居间分配动迁款给同住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同住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冻结该拆迁款,并且分割动迁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