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凶宅,房东没有告知属于交易错误?
钟涛律师近期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办理一起案件,对于案件结果持有不同意见。房主之一在2年前去世,有一对小夫妻购房,签订合同的时候房东告知了中介丈夫在屋内去世的消息,中介没有告知买家,第二天,房东主动告知买家,买家据此要求房东赔偿损失,并且拒绝后续履行合同义务,后诉至浦东 新区法院。
【法院判决】
浦东新区 法院审理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前理应审查或提供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信息,被告房东在签订《合同》前未告知原告买家及中介公司公司系争房屋权利人之一luxxxxx 已去世的情况,中介公司在被告告知已病逝的情况后未及时告知原告该情况,而原告在看房时未注意系争房屋悬挂的luxxxxx 遗像、在签订《合同》前未主动通过luxxxxx公司及被告了解系争房屋的权利人情况,原告、luxxxxx等人及luxxxxx公司在审查或提供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信息方面均存在过错:在承、
被告签订《合同》后、约定的签订《买卖合同》时间前,luxxxxx等人为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向原告披露了luxxxxx/ xx在系争房屋内突发心脏病去世的信息,原告因此认为luxxxxx隐瞒上述信息而要求 xx xx等人降价或要求luxxxxx等人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luxxxxx等
人则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luxxxxx在签订《合同》前未向原告说明luxxxxx 在系争房屋内因病猝死的情况,原告在luxxxxx等人告知上述情况后是否可以拒绝签订《买卖合同》并要求luxxxxx等人双倍返还定金。本院认为,原告可以选择不履行《合同》,要求luxxxxx等人返还定金,但要求luxxxxx等人再返还一倍定金不妥。具体理由是:一、原告购买系争房屋居住使用,有权查询与系争房屋相关的信息,luxxxxx等人及luxxxxx公司若知情则有义务告知。正如上文所述,原告、luxxxxx等人及luxxxxx公司在原、被告签订《合同》前均未审查或告知luxxxxx/顷富在系争房屋内去世的信息,原告、luxxxxx等人及luxxxxx公司对此均存在过错,
若因此信息导致《合同》解除,原告、luxxxxx等人及luxxxxx公司均有责任,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luxxxxx等人告知原告了该信息后,原告有权根据该信息情况选择解除《合同》,要求 xx 等人返还定金,故原告要求luxxxxx等人返还定金10万元的诉讼
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二、房屋是人活动的重要场所,人在其中生老病死都属正常现象,有别于他杀等非正常死亡的情况。luxxxxx/顷富虽在系争房屋内突然去世,但系因突发疾病而致,仍属病故,故luxxxxx等人在签订《合同》前未告知luxxxxx/顷富在系争房屋内因病突然去世的信息,原告也未注意查问该情况,不能认定luxxxxx等人违约。原告据此要求luxxxxx等人再返还一倍定金并要求luxxx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四条、 一、被告luxxxxx、luxxxxx、luxx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返还原告xuxxxxx、xuxxxxx定金10万元;
二、驳回原告xuxxxxx、xuxxx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二、 钟涛律师认为生老病死属于人之常情,本案中房主之一属于正常死亡。1、“房屋内有人去世”是否属于房屋信息法律并没有明确。根据交易习惯,房屋交易信息多集中在房屋产权及是否影响实际居住使用方面,对于“房屋内有人去世”是否属于房屋信息部分,法律则未予以明确。二、卖房者是否应如实告知也未明确。法律规定卖房者应告知其房屋产权有无查封、抵押及债务纠纷,并提供房屋质量、设施及是否涉诉情况,对“房屋内有人去世”信息是否属于卖房者告知义务范围,则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对购房者的救济仅限于房屋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一屋二卖等情形。 系争房屋内悬挂巨幅遗照,任何进入房屋之人均可看见,并未隐瞒任何信息。因此本案被告并不存在任何过失以及过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交易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