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处理动迁安置房买卖过程中发现以下几点比较常见,需要购买动迁 的要注意了。
司法实践中,部分动迁居民家庭在获配动迁安置房后,违反动迁安置房上市交易时间限制的规定,将房屋出卖给他人,并约定在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此导致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此类案件存在以下三个特点
1、卖方一人订立买卖合同,房屋共有人主张合同无效。大多数动迁安置房屋在买卖时,买方只是与动迁户个别家庭成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人与房屋登记产权人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其他共有权人往往以未在合同上签字、合同订立人擅自出卖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买房人均已装修入住,房屋占有使用状况较为稳定。买房人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大部分或全部房款,并装修入住,实际占有使用系争房屋多年。而出卖方多有其他居所,也未有书面证据证明产权共有人曾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在部分案件中,有的买房人还持有合同订立人交付的房屋产权证书。
3、买卖合同内容较为简单,产权过户时间无明确约定。由于在合同签订时动迁安置房尚处交易限制期,买卖双方无法确定过户日期,仅约定在房屋符合交易条件时即办理过户手续。出卖方往往利用过户时间节点上的合同漏洞,创造机会获取合同之外的利益,由此引发纠纷。
钟涛律师提醒,现在很多购房者几年前向动迁户购买的限制交易期内的动迁安置房都已经到了可以过户的时候,但是因为房价已经大幅度上涨,很多上家都迟迟不肯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要么加价、要求下家再支付几万元到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补偿款方肯配合过户,要么声称当初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子。这时,买家最好的办法就是诉诸法律,通过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打赢官司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单方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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