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上海2013年3月30日的国五条条款细则中明确写到:“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但截至目前2013年5月1日并未开始执行。
钟涛律师提醒上海市税务部门已经明确的是,根据国家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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