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
沪房管征〔2013〕179号
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划定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请示》(长房管发〔2013〕3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红线穿越整体房屋,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或者使用功能,经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确需一并征收的,可以将规划红线穿越的整体房屋划入房屋征收范围;对于紧邻规划红线的零星房屋,经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确需一并征收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征得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后,也可以将其划入房屋征收范围。
特此批复。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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