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了新的楼市调控政策,那么外地人在上海买房会受到什么限制呢?
近日从部分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获悉,但凡单身、非上海籍购房者,无论是否已有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目前已被列入购房限制范畴。在多次调整上海限购政策操作细节之后,留予“灰色操作方式”的空间已几近于无。
上海楼市“限购令”紧缩的步点越来越快,继日前有媒体报道“非沪籍人士补缴社保购房者在上海各房产交易中心一律不予过户”之后,最新的限购紧缩政策又直指非上海户籍的单身购房意向者。
昨日,记者致电上海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以期求证,其中黄浦(社区网 论坛 商铺)、静安(社区网 论坛 商铺)、杨浦和宝山等各区明确回复,单身的非上海户籍居民无法购房。“即使是已经有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者社保证明的,也不能接受登记了。”相关工作人员称。
从时间执行阶段来看,部分区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士表示,这一操作细则已低调实行近2周。事实上,有中介机构向记者证实,准确而言,6月15日为时间节点。在二手房市场,亦有开发商透露,曾接到过项目所在区域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口头通知:“只要网签时间在6月15日之后的,不能接受单身非本地居民的购房交易。”
从各区的实际咨询结果来看,截至昨日发稿时,这一执行现状尚未普及到全市。其中,浦东新区、普陀区、徐汇区以及长宁区等房地产交易中心仍然按照之前的操作细则执行。
按照上海目前执行的限购令规定,对于不能提供2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海向其售房。目前,上海部分区域对该政策的执行再收紧,无论是否已有缴纳税赋或社保证明的单身外地人士,均不能在上海购房。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针对单身非上海户籍人士的政策收紧,从总体市场来看实际影响并不明显。“以中高端物业交易为例,粗略估计,这部分客户群体可能仅占1%左右。”上海德佑地产交易按揭部经理杨永俊表示。
目前上海购房者的单身状态包括:未婚、离婚及丧偶等。而对于单身购房者的手续规定,早已趋严至“需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的地步。在今年,上海限购政策执行细则进一步规定,单身上海户籍人士如果名下已单独拥有一套居住房,不能再购买第二套居住房。这似乎释放出一种信号,此次政策开始直指单身非上海户籍人士。
“更多的政策执行可能性,还是出自向市场传递一种收紧信号的需要。”中国房地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陈晟认为,“不少刚性需求为结婚购房,鉴于少数投资者会利用子女名义购房的情况,对于‘单身’这一特定因素的限制,更多显示了在审查上尤其谨慎的监控态度。”
上海外地人单身买房是否有限制?本文整理了上海外地人单身买房相关知识。
日前,有报道称上海外地单身人士即便有符合条件的纳税和社保证明也不可购房,沪籍单身人士确因婚姻等需要,且名下无房才可限购一套住房。上海市房管局表示,上海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没有变化。(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近期,上海不少中介机构发现,自从端午节之后,上海非沪籍人士必须以结婚的名义购房,非户籍单身人士没有购房资格,一些外地人士尽管拥有一年以上纳税和社保证明,但由于还没结婚,购房合同被交易中心拒绝登记。
上海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服务热线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目前在上海,非本市户籍人士购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以家庭为名义购房,所谓家庭名义就是购房者已婚;二是该家庭在沪名下无房;三是能提供至合同签署日起两年内在沪累计缴纳一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政策同样对拥有上海籍的单身人士购房有约束,规定沪籍单身人士如果名下已单独拥有一套住房,不能再购买第二套住房,而不是像沪籍家庭还可以购买一套。
对此,上海市房管局发表声明表示,对于单身人士购房问题,国家和上海市住房限售政策已明确: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1套住房限购1套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沪籍单身人士),确因婚姻等需要、且该子女无产权住房,才可以在上海市限购1套住房;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符合规定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限购1套住房,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上海市向其售房。(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业内人士称,这一声明并未正面回应单身非沪籍人士是否可以在沪购房
浙江男子老陈来沪购房,与房主、中介签订居间协议,后来因属限购范围,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成。老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居间协议并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近日,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老陈在签订居间协议时已明知自身属限购范围,应承担未能签订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判决解除双方居间协议并驳回返还定金请求。去年6月3日,老陈与房主小方、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老陈同意签订居间协议时支付5万元意向金,如房主接受协议约定的买卖条件并签署居间协议,意向金转为定金。双方同意在居间协议生效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签《买卖合同》,如因房主原因致合同未签署的,房主应双倍返还定金;如因购房者原因致合同未签署的,定金归房主所有。
6月29日,小方向老陈发出“关于催促签约的函”,列明2012年6月29日系最后签约日,但老陈并未按约前来。小方同意给予合理宽限期,请老陈于7月4日补签买卖合同。7月20日,老陈委托其代理人向房主发送“律师函”,列明因上海市售房政策发生变化,不能办理购房转让,因而不能签订买卖合同。8月2日,老陈诉至法院,认为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办理购房转让,双方均无过错,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房主退还定金5万元。
庭审中,双方对于解除居间协议达成一致,故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居间协议并驳回老陈返还定金的请求。老陈不服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2011年至今,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政策并未发生变化。老陈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属于限购范围,故双方无法签订买卖合同系因老陈违约造成。根据协议约定,5万元定金应归房主所有。据此,法院维持了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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