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如何认定?
答:有房地产权证的,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但有房屋建筑执照等相关批准文件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一般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基础,具体依照各拆迁基地的政策认定。
2. 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
答: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问题,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处理。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售后公房在性质上属于私有房屋,应当按照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处理。
3. 居住在拆迁范围外私有房屋所有人的通知?
答:被拆除私房的所有人居住在拆迁范围外的,由其代理人、房屋使用人负责通知该私房所有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属于空关房屋的,由拆迁人负责通知。
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一次经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仍无法通知到被拆除私房的所有人的,拆迁人做好被拆除房屋的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并提出对房屋使用人的临时安置方案,经区、县房地局核准后,可先行拆迁腾地。
4. 目前还未查清或政策界线尚不明确的私房改造房产应如何拆迁补偿?
答:对目前还未查清或政策界线尚不明确的, 区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和房管局应与拆房单位订立书面协议, 明确拆房单位今后按政策规定安置、补偿的责任。
5.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应如何补偿安置?
答: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100%。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6. 如何界定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答: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 1983年 12月 17 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l、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2、租金交纳证明;3、1983年12月17 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拆除房屋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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