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人确权】94售后公房户口迁走另行分配公房是否符合同住人,能主张产权份额吗?
1994年上海地区率先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个人允许购买房屋产权,不少上海人当年都从单位受理购买房屋产权,甚至还有不少父母购房登记在儿子名下或者他人名下的都有,那么,接近20年快过去了,现在的人是否还能够主张房屋产权呢?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钟涛律师会根据该案例分析94售后公房户口迁走另行分配公房是否符合同住人,能主张产权份额吗?
【案例】
1985年,浦东新区陆家嘴的李某夫妇由单位某船厂分配一套住房,当年,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共同居住。
1994年,李某和儿子协商买下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妻子的户口在1990年迁至另一条增配公房内,如今,李某早已经去世,儿子渐渐对母亲疏于照顾,母亲来咨询钟涛律,是否可以主张产权份额,这样儿子或许会对自己客气点。
1、购买94售后公房后,原户口迁走的母亲能否符合同住人身份,能否主张产权共有?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售后公房以及分家析产系类法律规定,94方案的购房人应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房的承租户或者年满18周岁的同住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每个家庭只能享有一次以成本价购买公房。
母亲长期居住在该公房内,当然属于法定的同住人以及受配人,所以,母亲符合法定同住人资格,当初有权购买公房,如今也有权主张产权份额。
2、同住,母亲户口迁走不影响她的主张,只是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公房资格,也就是说,即使母亲他处另行享受过分配公房的后者拆迁的福利待遇,只要她没有购买过售后公房,那么她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反之,如果另行购买过售后公房,那么就不能再享受了。
3、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一项权利受到法院保护的最长时间是20年,从最早1994奶奶购买公房,到2013年,马上就快满足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问题,过了20年,法院是否还只是你确认产权共有的主张,目前还没有法院方面的判例以及说法,钟涛律师推测,法院确实有可能以此为由驳回起诉。
钟涛律师提醒,关于售后公房主张产权共有的问题,应该进行聘请律师进行法院诉讼,以免超过20年维权诉讼时效,抓紧时间维护自己的权益,千万不要麻痹大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