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补偿后搬迁如何理解,谁来保障?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而现实中动迁征收事务所的做饭是签订协议——腾房交房——改变地点领取选房顺序号——另行确定时间地点选房结算——签订选房意向书——等待开发商取得安置房销售许可证——签订购房合同并并向开发商交纳房款——拿房交纳拿房费用。
那么到底什么才是法律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实际中动迁协议上通常规定,在协议生效之后30日内办理,否则奖励费就没有了,此类条款实际是从金钱手段,恐吓居民,实际政府都是在你办理房屋后2个月左右才会将动迁征收款发送下来,他们的借口就是需要审核,审计,周期长,资金下来慢。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我没有收到补偿款,完全可以不搬走,法律规定必须先补偿,后搬迁,而现在是动迁组告诉你,先搬走后补偿,如果不搬走,补偿费就没有,补偿协议就不生效。实际完全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在外地经常遇到过,政府没有钱,借钱来拆迁,然后卖给开发商赚钱,如果政府借款数额不够,那么居民又可能签字搬走之后,政府承诺的补偿款迟迟不能到位,最终损害的是居民的利益。正式因为如此,法律才规定先补偿,后搬迁。
当然实际中虽然法律规定很公平,很完美,但是所有事情都是人在做,而且动迁组为了完全搬迁率,甚至可能会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作为普通居民,在面临征收拆迁的时候,最好聘请律师参与谈判,这样可以保驾护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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