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会所的产权归谁所有,有没有法律规定?
随着新建小区会所建成后或小区房屋进行出售时,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对小区会所产权的归属问题却不乏疑惑, 因其产权归属的不明确,而导致权利上的争执或责任上的推诿事件层出不穷,而这些纠纷的产生归根结底还是会所产权的归属不明确导致。
根据2003年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交易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会所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明确。合同不作约定的会所,所有权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开发商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界定专有部分的基本原则,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按照会所通常的建筑结构和功能用途,会所应符合该基本原则中的前两个条件,而第三个条件满足与否是判断特定业主是否享有会所物权的法律要件,即按照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会所只有经房地产登记在特定主体名下,该特定主体方享有会所物权。而关于会所的登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进一步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为了便于理顺建筑小区内会所的产权归属,同时为了限制开发商随意承诺会所用途及权属的行为,从保护业主权益的角度制定了建筑小区内会所运营管理和产权登记的规定,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交易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230号)》(下称《上海会所管理通知》)。《上海会所管理通知》中对“会所”做了如下描述:“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系指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用房中用于向业主提供商业、娱乐、文体等配套服务的场所。”,然后其第二条又规定,“会所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不作约定的,会所所有权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该通知第五条进一步规定了开发商保留会所即会所登记在开发商名下的具体规程。从该通知和上海有关实践判断,会所的“初始”状态应当为开发商所有,若无特别约定,房地产登记部门将直接把会所登记在开发商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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