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852号
原告孙xxx,男,1xxx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
汇区xxx704室。
被告孙xxx,男,1xxx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
安区xxx601室。
委托代理人孙xxx),xxx年9月19
日生,住上海市静安区xxx号。
案由:共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
一、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由
原告孙xxx、被告孙xxx共同共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孙x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印旭晴
上海市高院认为,“94方案”的确权纠纷,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解决历史问题,还是应结合该类房屋的历史状况及现实需要,适用诉讼时效。另外,“94方案”实施至今,已近20年,如果不适用诉讼时效,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结构更为复杂,房价波动幅度可能更大,将导致矛盾更为激烈,只有适用时效制度,督促当事人尽早解决争议,及早理清权属纷争。如果从房屋登记至权利人名下之日,超过20年的,应当认为超过20年最长保护时效,根据政策出台时间来推算,2014年已经属于最后一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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