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离婚后户口还在公房是否有居住权,有权分割动迁款吗?
钟涛律师认为:《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在确定“共同居住人”概念时,对居住年限、他处有房等作了限制,同时明确“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该规定并不是说,所有在系争房屋内结婚、出生的人,都不受上述限制,而是要根据现实情况具体而定。
一般来说讲,即使存在夫妻关系,以及父子、母女等直系亲属关系,也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家庭成员或亲属关系,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另一方承租或居住公房的居住权益。公房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家庭成员或亲属是否享有公房居住权,应根据租赁房的来源、居住的历史演变状况、他处房屋的取得情况、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亲属关系的变更等综合因素来认定。
如果夫妻是因为结婚而将户口迁进来,那么离婚的时候严格来说房屋居住权一并要予以解决,如果离婚的时候没有涉及到居住权的问题,离婚多年以后,此公房动迁,是否有权分割动迁款呢,钟涛律师认为不能,离婚以后,法律规定的居住权一般只保护2年,因为此公房来源和你没有关系,2年以后,就属于空挂户口了,不应该享受动迁利益,当然了,如果动迁的时候考虑了户口因素,给与了托底保障,那么这一份,当然有权享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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