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上海动迁拆迁标准>【私房拆迁】私房部分继承人与动迁组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否无效 >

【私房拆迁】私房部分继承人与动迁组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否无效

时间:2014-1-14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上海浦东新区房产律师钟涛手机 15800502572,为您提供专业的房产全程服务

收藏该页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虹民(行)初字第23号

原告嵇×红。

委托代理人刘静,女,上海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康瑞。

委托代理人陆××。

委托代理人郭××。

被告上海中虹(集团)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重五。

委托代理人陆××。

委托代理人孙××。

被告嵇×兰。

委托代理人徐家骥,男,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嵇×红诉被告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虹公司)、上海中虹(集团)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虹公司)、嵇×兰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静律师,被告瑞虹公司、中虹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被告嵇×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家骥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嵇×兰均为上海市虹镇老街×××弄××支弄××号房屋的土地使用人,系姐妹关系。2006年2月27日三被告在没有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签订关于虹镇老街×××弄××支弄××号房屋的沪中虹(2006)拆协字第×××号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故请求法院确认该安置协议无效。就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档案资料摘录;2.安置协议;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谈话笔录。

被告瑞虹公司、中虹公司辩称:该安置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在签订安置协议时,嵇×兰提供了嵇×红的委托书,安置协议的签订符合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其主张两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沪房虹拆许字(2005)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延长许可通知;2.户籍资料;3.瑞虹新城动迁居民安置及各类费用发放汇总表;4.个人定期存单;5.动拆迁事宜委托书。

被告嵇×兰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尽过土地使用人的义务,没有缴纳过地税,且拆迁是对房屋的补偿,并非是对土地的补偿。对其主张被告嵇×兰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具结书;3.公地地租。

被告瑞虹公司、中虹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材料质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此外,嵇×兰出具的委托书是真实的,与嵇×兰签订的安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被告瑞虹公司、中虹公司对被告嵇×兰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嵇×兰对原告所举证据材料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原告没有尽过土地使用人的义务,且拆迁并非是对土地的补偿,原告不具备行使权利的资格。被告嵇×兰对被告瑞虹公司、中虹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表示被告瑞虹公司、中虹公司提供的动拆迁事宜委托书中嵇×红的名字是被告嵇×兰签的。

原告对被告瑞虹公司、中虹公司提供证据材料质证认为:动拆迁事宜委托书中嵇×红的签名不是嵇×红本人所签,对两被告提供的动拆迁事宜委托书有异议。原告对被告嵇×兰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土地使用人应按照登记为主。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虹镇老街×××弄××支弄××号房屋属于私房,该房屋的土地使用人为嵇×兰、嵇×红,二人系姐妹关系,户籍有嵇×兰及其丈夫、女儿3人。2005年9月2日被告瑞虹公司取得该房屋所在地块的沪房虹拆许字(2005)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单位为中虹公司。2006年2月27日嵇×兰持“嵇×红”授权委托书,与瑞虹公司签订了安置协议。安置协议约定:该房屋类型为旧里,建筑面积19.5平方米,房屋安置补偿款共计731,380元,其中共有产补偿款163,800元,均由被告嵇×兰领取。现该安置协议已履行完毕,虹镇老街×××弄××支弄××号房屋已被拆除。2007年5月28日,原告以从未委托嵇×兰签约,三被告擅自签订安置协议为由,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瑞虹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有权对上海市虹镇老街×××弄××支弄××号房屋进行拆迁。至于被告瑞虹公司、中虹公司提供的“嵇×红”委托书,因被告嵇×兰明确表示委托书中嵇×红的签名系嵇×兰所签,而嵇×红未予认可这一签名,故本院对该委托书不予采信。尽管被告瑞虹公司与被告嵇×兰一人签订了安置协议,但是安置协议内容是对该被拆迁私房价值进行的补偿,包括对共有产权人的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内容未违反相应法律规定,也不影响其他未签约共有产权人享受拆迁安置补偿优惠政策,未侵犯共有产权人的实际利益,可以认定该安置协议有效。原告如果认为其为该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可以另行主张要求割该补偿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嵇×红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嵇×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施海红

 

审  判  员

吴宪刚

 

审  判  员

张  忠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施月玲

 

paoup
. TAG:

查看[【私房拆迁】私房部分继承人与动迁组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否无效]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