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59街坊(二期)旧城区改建居住困难户认定和补贴办法
一、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静安区59街坊(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关于居
住困难户的审核和认定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
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
核查办法》(沪房管规范保正201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59街坊(二期)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
有房屋承租人家庭。
三、申请对象
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
规定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
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为“居住困难户i,可增加保障补贴,
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
四、困难利、贴核定计算公式
引、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
居住困难补贴:抗算单价X居住困难户人数X22平方米—被征收
自征收决定做出之日起,征收范围内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
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向征收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由共同申请人签
名同意接受核查他处住房情况、户籍并公示结果的书面文件。
截止附生效条件协议签约期满尚未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
未提交完整申请资料的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行承
逾期申请造成的奖励补贴等经济损失。
(二)申请材料
1、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名的《静安区59街坊(
期)房屋征收居住困难补贴申请表》。
2、共同申请人签名同意接受核查他处住房情况、户籍并公
结果的书面文件。
3、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被征收房屋和需核查的他处住房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市常住户口的需提供所在地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5、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达
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离婚埠
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及离婚后未婚证明。
6、共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
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赁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
7、核定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受理
征收事务所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接受
料,将申请户信息输入信息系统,并将申请材料送区住房保障机4
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征收事务所应当退还申请材半
并告知补正要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四)房屋核查
区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市房管局相关胡
委托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对申请户进行住房电子信息比对,并损
“电子信息比对结果表”, 向征收事务所出具“住房对象住房核
报告”。
征收事务所根据“住房对象住房核查报告”结合申请户实际
况,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查的开展内查外调,完成住房核查工个
(五)认定公示
房屋征收事务所受区房管局委托,依据“住房对象住房核查
告”和相关调查材料,对居住困难户做出认定,并将认定材料和
定结果报静安区旧城区改造指挥部59街坊(二期)居住困难尸
定小组复核。经复核发现认定有误,认定小组退还征收事务所重予以调查认定;经复核无误,将“居住困难户认定公示单”在征收
范围内公示15日,公示期间不影响签约。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认定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书
面向静安区旧城区改造指挥部59街坊(二期)居住困难户认定小
组反映,认定小组应当在15日内(情况复杂可以延长)进行复查,
对认定有误的,认定小组应撤销原认定,并退还征收事务所重新予
以调查认定,按上述规定流程再次审核公示。
六、法律责任
补偿协议生效后,发现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认定有误
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停止发放该部分困难补贴;
在审核认定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印章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居住困难户认定小组组成
静安区旧城区改造指挥部59街坊(二期)居住困难户认定小
组由区房管局、旧改征收办、街道等部门人员组成。
八、监督保障
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并自觉接受
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认定各环节合法性的监察、审查。任何单位
和个人发现工作人员营私舞弊,均可向区监察部门、静安区旧城区
改造指挥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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