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59街坊(二期)旧城区改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其以外面积认定和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59街坊(二期)房屋征收中关于被征收房
屋建筑面积及其以外补贴面积的认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趴《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和上
海市房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
施细则>的若干意见》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 私有房屋的面积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地
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
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 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
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关
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 以有资质的
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承租公有居住、非居住房屋面积的认定
1、承租公有非居住房屋, 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
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换算系数计算建
筑面积: ·
┌───┬──────┬──────┬──────┬──────┬──────┬──────┬──────┬──────┬─────┐
│ │ │ │ │ 新工房 │新工房 │新工房 │ “两 │ │ │
│ 房屋│ 公寓 │ 花园 │ 新里 │ 侑电 │ 阮电 │ 阮电 │万户” │旧里 │简屋 │
│ 类型│ │ 住宅 │ │梯、成 │梯、成 │梯、不成 │新工 │ │ │
│ │ │ │ │ 套) │ 套) │ 套) │ 房 │ │ │
├───┼──────┼──────┼──────┼──────┼──────┼──────┼──────┼──────┼─────┤
│ 换算│ 2. 06 │ 1. 83 │ 1. 82 │ 2. 00 │ 1. 98 │ 1. 94 │ 1. 65 │ 1. 54 │ 1.25 │
│ 系数│ │ │ │ │ │ │ │ │ │
└───┴──────┴──────┴──────┴──────┴──────┴──────┴──────┴──────┴─────┘
在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
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
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
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
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外面积的认定及利、贴
; (一)对公房凭证中无记载的搭建和阁楼一律不计入建筑面
积, 由房屋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自行拆除。 自行拆除有困难的,
给予1000/m’的工料补贴。补贴费用低于8万元的,按8万元计。
无上述搭建或阁楼的公房承租人给予一次性补贴8万元。
(二)对私有房屋房地产权证内未登记的搭建和阁楼,参照前
条规定给予工料补贴。
三、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流程
房屋征收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一、(一)对征收范围内未经
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对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
批准文件但有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
屋,根据被征收人提出的申请,房屋征收事务所应当委托静安区房
地产测绘中心进行实地丈量建筑面积,并出具未经登记建筑面积认
定初审意见,报静安区旧城区改造指挥部59街坊(二期)房屋面
积认定监督小组审批。经小组审核认定为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
限的临时建筑的予以丰I’偿。
四、房屋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事务所依照本办法,对本地块房屋的权属、区位、用
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应当予
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
公布。
五、房屋调查结果复核认定
(一)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发现公布调查结果与房地产权证、
和公房租赁凭证记载不符,可持房地产权证和公房租赁凭证向征收
事务所申请复核,征收事务所公布调查结果确实有误,应当及时纠
正。(二)被征收人对房地产权证记载有异议的,可依据《上海
房地产登记条例》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经房地产登
部门核查原登记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被征收人可持更正后的房地产权证:向房屋征收事务所申请
整房屋面积调查结果,征收事务所应当予以更正。
(三)公房承租人对公房租赁凭证记载有异议,可向经授权
屋管理部门核查原记载确实有误,应当予以更正。
公房承租人可持更正后的租赁凭证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向
屋征收事务所申请调整房屋面积调查结果,征收事务所应当予以
正。
六、房屋调查结果的调整公示
房屋征收事务所将调整后的房屋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七、房屋面积认定监督小组组成
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成立由区房管局、
授权公有房屋管理部门、旧改征收办、街道、居委、居民代表组
静安区旧城区改造指挥部59街坊(二期)房屋面积认定监督小兰
负责监督房屋面积调查认定工作。
八、监督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调查、认定过程中工作人员营私
弊,均可向区监察部门、静安区旧城区改造指挥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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