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价格】拆迁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如何确认,评估价格过低怎么办?
钟涛律师按,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很多时候政府和农户居民就拆迁价格谈不拢,很多情况是对评估价格过低的不认可,认为评估机构确认的评估价格与周边商品房的出售价格完全不一致,所以无法接受,最终谈判陷入僵局,甚至进入强制拆迁程序。
那么法律规定的评估机构如何选择,政府指定评估机构是否合法呢?
钟涛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实际上海市的集体土地拆迁评估机构选择权利应该在老百姓的手中,法律规定的由村民协商选择,如果协商补偿,应该采取摇号或者投票的方式决定,而现实社会中,大部分都是政府直接指定了评估机构,
例如: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第五十三条 (估价机构和评估时点)
本细则中涉及的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由拆迁人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估价机构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拆迁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的15日内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而对比之下,2011年新修订的规定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1〕75号
(估价机构的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中涉及需要评估的,估价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估价机构确定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可见,新旧条例之间对评估机构的选择规定完全不一样,从拆迁人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到村民投票选择评估机构,实际是尊重民意,让老百姓自行选择信任的评估机构来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这个情况,在2011年之后动迁征收的居民一定要特别留意,要咨询律师来进行处理,因为只要政府其中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政府的征收拆迁过程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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