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沪房地用[1996]101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县规划(房屋)土地局、土地局,崇明县建委;各区、县房产局;本局有关处室、事业单位:
为加强建设用地的全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正式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1993〕国土〔建〕字第49号)精神,结合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从今年三月一日起,本市建设用地正式使用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工程项目建设期内使用土地和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房地产权证的法律凭证之一。现就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1、建设单位申请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通知后,应办理征地补偿、动拆迁和劳动力安置等手续,凭签订的征地费包干和补偿安置协议书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村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参照征用土地办理;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划拨使用国有土地通知后,应办理居民和单位房屋动拆迁、安置补偿等手续,凭房屋拆迁许可证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2、建设单位申请用地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尽快办理征地费包干和补偿动拆迁安置等手续,一年内未办理手续的,原批准用地机关可撤销原批准用地文件。
二、填发机关
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填发。市审批的建设用地由市房地局建设用地处承办。其中区、县属建设项目用本区、县单位土地的,可以由区、县局建设用地科负责填发;区、县审批的建设用地,由区、县局建设用地科填发。填发时间为建设用地正式使用之日,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地范围、数量、用途使用土地。
建设用地批准书附图应使用地籍图。建设用地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三十日内,应向登记机构申请预登记。
三、有效时限
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工程项目建设期内使用土地和工程竣工验收后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法律凭证,其使用期限应视工程项目大小及建设期长短而定,一般为二年。建设项目逾期竣工的,用地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建设项目竣工后,用地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经核查符合用地规定的,换发房地产权证,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发证工本费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复函,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可收取工本费,每份收费最高不超过八元。该项收费应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刷、发放等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批准的建设用地,可以由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建设用地处联系。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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