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按,这是钟涛律师办理的又一起确认空挂户口人员不享有居住权的成功案例,案件经历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全面支持钟涛律师提出的观点,空挂户口人员不享有公房居住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454号
原告gexx,女,1987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复
xx路xxx3弄1号,现住本市xx路xxx3弄1号102弄42号302室。
原告kongxxx,男,201 3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复
xx路xxx3弄1号,现住本市xx路xxx3弄1号102弄42号302室。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kongxxx,男,1957年9月25日生,住
本市kongxxx1240弄6号604室。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xxx,上海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suoxxxxx,男,1959年6月1日生,汉族,住本市suoxxxxx
路sxx弄1号。
被告suoxxxxx,女,t961年4月7日生,汉族,住本市suoxxxxx
路sxx弄1号。
被告suoxxxxx,男,198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本市复兴
中路sxx弄1号。
原告gexx、kongxxx诉被告suoxxxxx、suoxxxxx、suoxxxxx排除妨害
纠纷一案,本院于201 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由审判员王巍琦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原告gexx及其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kongxxx、chenxxx、
被告suoxxxxx、suoxxxxx及其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涛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gexx、kongxxx诉称:两原告系母子关系,本市复xx路xxx3弄1号二层东前间和后间公房承租人系被告suoxxxxx,被告所广
明系原告gexx之舅舅,两原告户籍自出生起一直在该公房内,
原告gexx自2011年因居住不方便,从系争房屋内搬离而在外租
房居住。根据相关规定,两原告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权,现系争
房屋由三被告使用,两原告要求居住遭三被告拒绝,故提起诉讼
要求排除妨害,入住系争房屋,并由三被告赔偿其因无法入住而
于2012年4月15日至2013年9月18日期间在外租房的租金人
民币26,400元。 ·
被告suoxxxxx、suoxxxxx、suoxxxxx辩称:系争房屋内存在两本户口
簿的情况,三被告为一户,两原告为一户。系争房屋原承租人所
suo (suoxxxxx之父)曾两次获得增配房屋,经家庭成员协商,将位
于本市xxlu54弄5号603室房屋由原告gexx母亲作为承租人,
供其一家居住使用,原告gexx户籍未迁出系争房屋系照顾其读
书的需要,故其在系争房屋内已不享有居住权,原告kongxxx户籍
报入系争房屋,作为系争房屋出租人suoxxxxx并不知晓,两原告要
求居住于系争房屋缺乏依据,因两原告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权,
其在外租房的租金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户口簿及调查记录,证明系争房屋
内存在两本户口簿的情况以及两原告出生后户籍即报入系争房
屋;2、 《结婚登记证》、 《常住人口登记表(公共户)》、 《出
生医学证明》、 《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收条,证明原告gexx
结婚时间以及其大夫为本市集体户口、原告kongxxx出生时间,原
告一家在外租房居住的情况;3、《请求调解报告》和《调解记录》,
证明原、被告双方曾经要求居委会为居住事宜进行调解,但调解
未成功。
三被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所suo 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所
suo 曾两次获得增配房屋,将位于本市xxlu54弄5号603室房
屋由原告gexx母亲作为承租人,供其一家居住使用;2、摘抄的户籍信息,证明原告gexx母亲在取得本市xxlu54弄5号603
室房屋后,将户籍从系争房屋迁出,迁至分配的房屋内;3、南码
头街道登记信息,证明本市xxlu54弄5号603室房屋由原告葛
文佳和其母亲居住使用,不存在原告在外租房居住的事实。
三被告对两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在该户口
簿中记载原告gexx有本市其他住址;对证据2中《结婚登记证》、
《出生医学证明》无异议,对《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收条不予
认可;对证据3中《请求调解报告》称不清楚,对《调解记录》
真实性认可,也确认曾由居委会进行调解的事实,但对原告xxlu
志户口报入系争房屋不清楚。
两原告对三被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
称原告gexx在2011年因工作在外地,回沪时居住在本市xxlu
54弄5号603室,但自2012年4月后即在外租房居住,婚后也一
直租房居住,本市xxlu54弄5号603室房屋由其母亲居住使用。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母子关系,被告suoxxxxx、suoxxxxx系夫妻
关系,被告suoxxxxx系被告suoxxxxx、suoxxxxx之子,被告suoxxxxx系原
告gexx之舅。本市复xx路xxx3弄1号二层东前间和后间公房
原承租人为被告suoxxxxx之父所suo ,飞所xxlu单位鉴于其家庭人员
及住房情况,分别在1989年8月和1991年12月两次对所suo 增
配了房屋。所suo 取得增配房屋后,经家庭成员协商,将其中位
于本市xxlu54弄5号603室房屋由原告gexx母亲xxlu作为
承租人,xxlu在取得房屋后,于1992年10月12日将户籍从系
争房屋迁入分配的房屋内。原告gexx因读书所需未迁出户籍并
仍随外祖父母居住于系争房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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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房屋承租人,该户内现存在两本户口簿,三被告为一户,两原
告为一户,两原告户籍自出生后均在系争房屋内。现两原告以其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且无其他住所,要求居住于系争房屋,但遭三
被告拒绝,经居委会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两原告遂于
201 3年8月27日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排除对其居住系争房屋的
妨害,并且要求三被告支付因其无法居住系争房屋而于2012年4
月15日至201 3年9月18日在外租房租金人民币26,400元。
上述事实,由户籍资料、《调解记录》、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
单位证明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原承租人所suo 单位鉴于所suo 家庭成员
及住房状况,对其增配了两套房屋。家庭成员经协商,将其中一
套xxlu54弄5号603室房屋由原告gexx母亲xxlu作为承租
房屋分配时,原告gexx作为xxlu未成年之女,应当跟随旦亲
二芝文邑<其户籍未迁出以及在2011年之前仍居住于系争房屋系
属其他原因,但并不表明其对系争房屋仍享有居住权, 同时两原
告也不符合属系争房屋同住人的条件,故原告gexx和作为其未
成年之子的原告kongxxx以其对户籍地房屋享有居住权为由,要求
三被告排除对其居住妨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两原告
不符合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权的条件,故其要求三被告支付因无
法居住系争房屋而在外租房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原告gexx、kongxxx要求被告suoxxxxx、suoxxxxx、suoxxxxx排除其
居住于本市复xx路xxx3弄1号房屋妨害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被
告suoxxxxx、suoxxxxx、suoxxxxx支付其在外租房租金人民币26,400元
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gexx、kongxxx
人民币270元,由原告gexx、kongxxx负担人民币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renmf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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