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居住困难户认定办法
为规范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居住困难户的审核和认定工作,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等规定,并结合本征收地块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安置房屋选购所涉人员的认定。
二、居住困难户认定标准
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人数:
(一)截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且居住在被征收房屋的人员。
(二)截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居住在被征收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
1、征收范围内未成年子女,其父母属于核定成员;
2、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征收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征收范围内家中的;
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征收范围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征收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征收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不具有征收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
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核定成员;
2、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且征收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非本市城镇户口,其配偶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核定成员,且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①因婚姻关系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满两年;②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未满两年,其子女已报出生或女方已怀孕并具区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证明及妇产科例检资料的;③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未满两年,其能提供在被征收房屋处的居住证已满两年的。
(四)补偿协议签订之日前,核定成员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怀孕并具区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证明及妇产科例检资料的,按1人核定,相应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待婴儿出生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均原件)发放。
(五)原上海户籍的支边、支内、支疆及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其子女属于核定成员,其本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具有合法有效证件(原件),经公安部门认定符合相关政策可以入户的,可以计入核定人数。
原上海户籍的支边、支内、支疆及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其本人户口迁出地在本处征收范围内但目前不可入户的,符合以下条件且本市他处无住房的,可以计入核定人数:①其子女属于核定成员;②其本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截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本条款所称的他处无住房是指: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私有住房及已购商品房。
(六)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处的,可以计入核定人数。
注:
1、本办法所称的“其他住房”,是指
①本市他处的公有住房使用权,且为福利分房时的租赁人或同住人;
②本市他处的已购公有住房;
③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
④2003年12月31日后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征收获得过补偿安置;
⑤在本市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2、未成年人的“其他住房”,以其父母的住房情况为准。
三、居住困难户补助
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凡被确认为居住困难户且增加保障补贴的,增加居住困难户补助:
(1)居住困难人数4人,每证给予居住困难户补助12万元。
(2)居住困难人数4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5万元。
四、居住困难户选房办法
居住困难户选购安置房屋,办法如下:
(1)居住困难人数1至3人,可以购买一套二居室。
(2)居住困难人数4人,可以购买一套一居室和一套二居室。
(3)居住困难人数5人,可以购买二套二居室。
(4)居住困难人数5人以上,每增加3人可增购一套二居室。
注:如遇特殊情况,由被征收户申请,经“审核把关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可在规定的基准套内进行拆套。
1、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向征收事务所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下列材料:①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②被征收房屋户籍证明;③在本市有他处房屋的,需提交相关证明;④申请人要求外地配偶、未婚子女为居住人口的,必须提供婚姻状况的证明及当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材料等。征收事务所核审后报本地块“居住困难户认定小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2、公示期间,被征收居民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确认符合认定标准的,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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