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和拆迁安置待遇不属于安置对象又被考虑的人员的拆迁份额
【案例】如戴某系公房承租人,该户在册户籍为戴某、刘乙及刘甲、张某,戴某为刘甲、刘乙之母,刘甲与张某系夫妻。该房动迁后戴某取得拆迁款150万元并购买两套配套商品房。刘甲与张某认为其系同住人,要求分割动迁利益。法院认为二人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安置对象,判决驳回其诉请。二审中拆迁单位表示,在购置配套商品房时将二人作为考虑对象,现该户购买面积大于基地额度。二审法院结合户籍情况、人员结构及配套商品房额度等酌情确定刘甲与张某分得动迁款30万元。
被拆迁户购买配套商品房的额度往往依据人员结构与在册户籍,大多超出规定标准。由于在册户籍包含空挂户籍,空挂户籍人对配套商品房能否主张权利存在争议。对此原则上应尊重拆迁单位的意思表示,如其考虑空挂户籍因素,则就此所产生的利益可在空挂户籍人与安置对象之间合理分配。如空挂户籍人享受过其他福利分房或动迁安置,还可酌情减少其利益。
根据高院综述,原则上应尊重拆迁单位的意思表示。但拆迁单位不明确意见时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与公房承租人、同住人或私房产权人具有家庭关系的人员,可适当考虑其动迁利益。二是无亲属关系仅将户口空挂的人员,其无权获得动迁利益。在数额上,可在保障安置对象利益后,综合该类人员与安置对象的关系、居住状况、实际贡献、他处房屋等因素,酌情分配其应得款项(如完全由该类人员取得,则其与安置对象或将取得同等利益;如完全由安置对象取得,则忽视前述人员的因素,因此完全有哪一方分得均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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