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自有的地下车库是否可以主张进行自我物业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小区内的地下车库不论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还是业主的专有部分,都属于该小区物业区划的一部分,应当由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实施物业管理。因此,物业小区建造完成交付使用后,即使开发商保留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其物业管理应与小区其他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一起交同一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并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至于地下车库的收益应当归所有权人所有。
开发商自有的地下车库是否可以主张进行自我物业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小区内的地下车库不论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还是业主的专有部分,都属于该小区物业区划的一部分,应当由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实施物业管理。因此,物业小区建造完成交付使用后,即使开发商保留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其物业管理应与小区其他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一起交同一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并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至于地下车库的收益应当归所有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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