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的确定问题
沪高法民一[2002]6号《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已对这个问题作过规定,但由于原《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中曾规定业主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可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滞纳金,所以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仍不统一。
现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上海市也重新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新颁布的法规中未明确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所以,当事人对于滞纳金计算标准有约定的,应从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滞纳金计算标准的,不应再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干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滞纳金,而应当依照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对于约定滞纳金数额过高的,可以依据欠费方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数额原则上不应超过欠交物业管理费本金部分。
关于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的确定问题
沪高法民一[2002]6号《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已对这个问题作过规定,但由于原《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中曾规定业主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可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滞纳金,所以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仍不统一。
现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上海市也重新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新颁布的法规中未明确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所以,当事人对于滞纳金计算标准有约定的,应从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滞纳金计算标准的,不应再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干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滞纳金,而应当依照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对于约定滞纳金数额过高的,可以依据欠费方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数额原则上不应超过欠交物业管理费本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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