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涉及遗赠房屋案件中,接受遗赠的一方在主张占有房屋的被告迁让时,被告对系争房屋主张产权,认为自己本来也属于该公房的同住人之一,死者作出的遗赠本来就是侵害其享有的财产份额行为,因此拒绝迁让。由于被告主张的财产份额问题,即使在法律上都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对此权属争议问题是应当在遗赠纠纷案件中予以确认,还是由被告对房屋权属的确定问题另行诉讼,存在争议。另外,若需另案诉讼,而法院在向当事人释明并给予其提起诉讼的一定时间后,当事人仍不就权属问题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据长宁法院反映)
答:对于此类问题,目前还是应当考虑房屋属于私有或是属于公有的区别,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就私有房屋来说,涉及到交易的第三人时,由于房屋的权属登记具有物权性质,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一般来说,直接依据登记确定的事项来判断权属问题即可。只要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了房屋产权证或者登记记录,就可以判断其主张是否成立。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第三人知道登记的权利主体与实际的权利主体不一致。因此,如果是私有房屋,只要审查其房产证就可以确定其主张是否成立,不必要求其另行起诉。售后公房在性质上等同于私房,可以据此原则处理。
但是,按照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只能经过协商确定一个人作为产权证上列明的所有权人,其他公房同住人不能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登记在产权证上,故不能简单地根据房屋租赁卡售后公房的产权证来确认权属。所以,当案件的处理需要以公房权属的确认为前提时,办案法官可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对房屋权属的确认问题应另行提起诉讼。当事人根据告知另行提起诉讼的,可以中止原案件的审理,待房屋产权案件审结后再恢复遗赠纠纷诉讼。对于已经向当事人释明房屋权属的确认问题须另案解决,而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的,则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根据已有的证据判断其权属并直接处理纠纷。当然,如果不涉及房屋权属,而仅仅涉及居住和使用问题的,可以直接合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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