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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5-7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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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黄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0日       



黄浦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15号),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包括委、办、局及其下属机构),以及各街道办事处;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区政府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管法制工作和管业务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上述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代表被告参加诉讼、出席庭审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为具体承办单位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出庭应诉的需要,行政机关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当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一同出庭应诉。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本年度的第一起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发生5起行政诉讼案件以上的,应当增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次数;
(二)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三)区政府认为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委托代理人的具体人选,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提出建议,报主要负责人或者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决定;
(二)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前,参加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导、督促法制机构和业务科室及时做好案情析和证据、依据等应诉材料准备工作;
(三)庭审中,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委托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案件审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责成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按时回复出具司法建议的人民法院,同时抄报区政府法制办。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旁听审理的组织:
(一)由区政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旁听审理;
(二)由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由相关单位法制科或法制干部配合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人员旁听审理;
(三)各行政机关工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每年应当至少参加旁听审理一次。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
(三)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和协调,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本办法,开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的组织实施,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联系,掌握行政应诉情况。
区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依法行政报告的内容,报送区人大及市政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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