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中介公司向韩先生承诺可按首套房办理贷款,首付只需100万元。然而,银行贷款资格审核的结果却并非像业务员所说,韩先生属购买第二套房,首付需六成。由于大大超出了经济承受能力,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得不解除。不仅房子没买成,中介公司还将韩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3.25万元。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韩先生卖掉原来居住的房子打算加点钱置换一套更大的房子。2013年年初,在一家中介公司的推荐下,韩先生对一套位于西藏南路总价325万元的房子情有独钟,遂决定下手购房。在购房前,韩先生特地告知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自己曾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并已出售唯一住房。
韩先生还特别向工作人员告知,根据现有的资金状况,只有按照首付3成并按首套房贷款7成,自己才有能力购买这套房屋。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虞某当即作出口头承诺,称可为韩先生办理公积金首套房贷,并代办7成贷款。
于是,韩先生分别与中介公司和上家签订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25万元购买该套房屋,首付100万元,其余以贷款方式支付。韩先生为此还支付了定金2万元。中介公司还与韩先生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韩先生应在当年4月5日前支付佣金3.25万元。
然而,此后银行对韩先生贷款资格的审核并不顺利。银行告诉他,由于其已经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购房,因此不能再按首套住宅贷款,首付需60%,远高于100万元。韩先生赶紧找到中介公司询问,工作人员虽然仍口头承诺被告可办理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但不愿作出书面承诺。
此后,在中介公司的协调下韩先生与上家签订解约协议,约定因中介公司不能按照承诺办理贷款,导致房产交易合约不能正常进行,因此双方同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韩先生拿回了已经支付的首付款。
本想事情可以就此结束,可中介公司却一纸诉状将韩先生告上法庭,称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已经完成,因贷款问题导致无法完成,韩先生应当支付佣金3.25万元。对此,韩先生辩称,解约协议中已经明确解约的责任在中介公司,自己不应支付佣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先生与上家之间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主要在于中介公司在韩先生签约前作出了虚假的承诺,诱使其签署相关协议,根据规定,中介公司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以案说法】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韩先生在查看涉案房屋后、签订居间协议前如实告知其曾办理过购房公积金贷款和其购房能力,并就贷款情况咨询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作为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应当知晓房屋限贷的相关政策,并如实告知韩先生。但中介公司却向韩先生作出虚假承诺,诱使韩先生签署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和买卖合同,最终导致买卖合同因限贷政策不能履行而解除,中介公司依法不得要求被告支付报酬即佣金。
【法辞典】
《合同法》第425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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