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涉及的房屋已被拆迁,拆迁款应该如何继承?
案例:徐老伯有两处房屋,一处位于虹口,一处位于浦东,徐老伯有两个儿子,徐老伯立下遗嘱:虹口某处的房屋由长子继承,浦东某处的房屋由次子继承。后来,虹口的房屋拆迁,徐老伯获得了100w的拆迁补偿款,但是徐老伯并未修改遗嘱。后来徐老伯去世,关于遗产分割问题,两个儿子产生了分歧,长子认为“既然遗嘱中说明虹口的房子由我继承,这100w 的拆迁款当然归我所有。”次子认为“遗嘱中指定的虹口房屋已经不存在,拆迁款和房子是两码事,拆迁款自己也有权分割”。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呢?拆迁款能不能当做被拆迁房屋的替代物,由长子按照遗嘱直接继承呢?
回答:
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本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遗嘱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刻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在立遗嘱后,还可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之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房屋被拆迁一般是因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因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房屋被拆迁的行为是导致房屋灭失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遗嘱中的标的物在拆迁安置后是否算标的物的变更,若是公证遗嘱,是否因标的物的变更而需要办理相关公证遗嘱的变更”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表示:“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之规定,该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被视为撤销。”
《答复》中还明确表示:“立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立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因此,本案中徐老伯因虹口房屋被拆迁而获得的拆迁款100万元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并非遗嘱中“虹口房屋”的替代物,遗嘱中与虹口房屋相关的部分视为被撤销,长子不能依据遗嘱直接继承这100w拆迁款,这部分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两个儿子都有继承权。
从此案可以看出,老人在立遗嘱时应当尽可能的考虑周全,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当初立遗嘱时就说明“虹口房屋归长子继承,该处房屋若遇拆迁,所得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屋仍归长子继承”,或者在虹口房屋拆迁后,及时地重新立一份遗嘱,明确拆迁款的归属,就不会发生这样的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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