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依据的答复
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国家政策未作调整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的精神,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关于上述认定的法律依据,除了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之外,该行在《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中(银条法[1998]13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6]15号批复中认定企业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有法律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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