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
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
为配合实施市人大常委会
一、自
1、四面或三面临空,并附有一定花园空地,具有成幢独用住宅形态的独立式或和合式低层住宅,其建筑类型为花园住宅;
2、多单元(三个或三个以上)联列的,具有分单元住宅形态,各有门牌号及专门出入,成单元独用的联接式低层住宅,其建筑类型为联列住宅;
3、具有分层住宅形态,各居住单元设有室号及分户门出入,成套独用的多层或高层住宅,其建筑类型为公寓住宅。
二、自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土地用途的,或根据规划要求附建的其它用途(如配套公建)的房屋,其建筑类型应由房地调查机构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具体部位,分别进行认定。
四、除上述规定外的其它房屋,以及
五、凡
1、公寓1(1)和公寓1(2);
2、职工住宅(新工房)3(1)和职工住宅(新工房)3(2)中原设计为成套独用的住宅。
六、自
凡经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需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定报请房屋所在地区(县)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中整幢房屋建筑改变用途的,则应在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后,方可办理房屋用途变更手续。
附件:房屋建筑类型及用途对照表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房屋建筑类型及用途对照表
编号 |
建筑分类 |
土地使用分类(即土地用途) |
房屋用途 |
(一) |
居住房屋 |
住宅用地 |
居住 |
(二) |
非届住房屋 |
|
|
1 |
旅馆 |
旅游用地 |
旅(宾)馆 |
2 |
办公楼 |
金融保险用地 |
办公 |
机关用地 | |||
宣传用地 | |||
3 |
工厂 |
工业用地 |
厂房 |
4 |
站场码头 |
交通设施用地 |
交通运输 |
5 |
仓库堆栈 |
仓储用地 |
仓储 |
6 |
商场 |
商业、饮食用地 |
商业 |
7 |
店铺 |
非商业、饮食用地 |
店铺 |
8 |
学校 |
教育用地 |
教育 |
9 |
文化馆 |
文体娱乐用地 |
文化展览 |
10 |
体育馆 |
体育 | |
11 |
影剧院 |
影剧娱乐 | |
12 |
福利院 |
卫生福利用地 |
社会福利 |
13 |
医院 |
医疗 | |
14 |
农业建筑 |
农业用地 |
农业服务 |
15 |
公共设施用房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公用服务 |
16 |
寺庙教堂 |
特种用地 |
特种用途 |
17 |
宗伺山庄 | ||
18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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