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府征[2015]2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 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西起唐家湾路,东至老西门新苑已建成部分,
南起建国新路,北至肇周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
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
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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