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老西门新苑l—4、l—5地块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钟涛律师编辑录入,版权必究》
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由黄浦区人民政府确定, 并已达到旧城区
改建意愿征询的规定比例, 现将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市政府
令第71号)
(三)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
则>的若于意见》 (沪府办发[2012)24号)
(四)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
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
(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建房[2011)77号)
(六)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 (沪房管规
范市[2013)7号)
(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管征[2014)243号)
(八)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 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沪房
四至范围: 西起唐家湾路, 东至老西门新苑已建成部分, 南起建
国新路,北至肇周路。 (唐家湾路1号—9号(单);唐家湾路11号—21
号(单);唐家湾路57号—99号(·单);唐家湾路23弄1号—6号;唐
家湾路25号-27号(单); 唐家湾路101弄1号—10号; 唐家湾路105
号—111号(单号, 含唐家湾路109弄1号—16号、 20号-24号); 肇周路109号—119号(单); 肇周路123号—139号(单); 肇周路137
弄1号—18号: 肇周路141号—145号(单);西林横路101弄3号—9
号;西林横路105弄10号—16号; 西林横路109弄17号—22号。西林
后路100弄8号—16号、18号—22号; 西林后路102号;方斜路450弄
20号—49号;方斜路450弄50号—54号)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房屋类型认定
房屋类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或公房管理部门摘录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 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
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
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 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 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实
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 以实际建筑面积为
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 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
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 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 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 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
┌───┬───┬─────┬─────┬──────┬──────┬──────┬──────┬───┬────┐
│ 房屋│ │ 独立住宅│新里住 │ 新工房 │ 新工房 │ 新工房 │ “两万户”│旧里 │ │
│ 类型│公寓 │ │ │ (有电梯、 │ (无电梯、 │ (无电梯、 │ │ │简屋 │
│ │ │(花园住宅)│ │ │ │ │ 新工房 │住宅 │ │
│ │ │ │ │ 成套) │ 成套) │ 不成套) │ │ │ │
├───┼───┼─────┼─────┼──────┼──────┼──────┼──────┼───┼────┤
│换算 │ │ │ │ │ │ │ │ │ │
│系数 │2.06 │ 1.83 │ 1.82 │ 2.00 │ 1.98 │ 1.94 │ 1. 65 │1.54 │1. 25 │
└───┴───┴─────┴─────┴──────┴──────┴──────┴──────┴───┴────┘
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
收取租金的阁楼, 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
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
的部分, 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五、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及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二评估价格+价格补贴。
(二)评估价格二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X被征收房屋
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
评估均价计算。
(三)评估均价二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
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
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四)价格补贴二评估均价X补贴系数X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本区补贴系数为0.3。
(五)套型面积补贴二评估均价X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
里弄房屋、 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
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本区每户套型补贴面
积标准为15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
本地块根据其套型面积较小的实际,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
面积补贴,每户套型补贴面积标准为12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
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
货币补偿的, 租赁关系终止,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评
估价格x 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X
80蝌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
独用居住房屋的,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 租赁关系继
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
按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七、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
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对被征收人的
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评估价格X100吼
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八、居住困难户审核办法(附件一)
九、特殊对象范围及照顾标准(附件二)
十、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
例的, 补偿协议生效; 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 征收决
定终止执行。
根据市、 区相关规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为签约
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5%。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3个月(起始日期根据被征收房
屋评估进展情况确定), 具体时间另行公布。签约期限内, 如签约比
例提前达到85%, 则签约期限调整为签约比例达到85%后的15日止,
但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约所能享受的相关奖
励、补贴仍按原签约期限结算。
十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奖励和补贴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
用公房凭证计户发放。
1、签约奖励费
租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
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15万元。房屋建筑面
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 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3000元。 2、签约比例奖
签约比例在本地块触摸屏即时公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
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 本地块总签约率
达到85%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总签约率超过90%的,每户再予
增发奖励费2万元。
3、速签奖励费
为鼓励加快签约,本地块按签约时段设立速签奖励费:
签约期限第1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
被征收房屋的,每户给予速签奖励费13万元;
签约期限第2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
被征收房屋的, 每户给予速签奖励费11万元;
签约期限第3个月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
被征收房屋的,每户给予速签奖励费9万元。
4、搬迁奖励费
协议生效后为鼓励搬迁,本地块按搬迁时段设立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
屋征收补偿协议, 在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
手续的,每户奖励8万元; 在协议生效后第31日至第60日内搬离、
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奖励5万元。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
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奖励费1000元。
5、实物奖励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
屋征收补偿协议, 在协议生效后二个月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
手续的, 每户给予价值1万元的实物奖励。
6、家用设施移装费
每户给予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
7、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元结算(按房地产权证书或租
用公房凭证计户)。每户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若选购征
收配套商品房·(期房)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
凡在征收签约期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原住
房腾空且钥匙交房屋征收部门),本地块为每户免费提供搬场车一次。
‘:十8厂:建筑面积补贴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0元补贴,低于15万元的,按
15万元/户计算。
·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购本地块提供的就近安置房源的,不享受建筑面积补贴。
9、无搭建补贴
被征收房屋除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记载外无搭建和阁楼的,
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补贴10万元。
10、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旧里
住宅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成套新工房按900元/平方米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异议的, 可以委托估价机构通过评
估确定。
11、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标准
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
屋承租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总金额以半年期贷款年利率5.6%
标准计息,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
签约期限结束, 所产生的利息待协议生效后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一并
发放。
, 十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办法
本地块安置房屋主要包括闵行浦江、 浦东航头、 浦东三林、 浦东
惠南民乐、松江余山、松江洞泾、青浦崧泽华城等处房源及浦东绿洲
康城就近安置房源。房源选购操作办法另行公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按补偿金额X
30%给予补贴,低于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 每户按补偿金额扣
除所选安置房屋总价后, 剩余部分X 30%给予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且未选购本地块提供
的就近安置房源的, 每户给予补贴8万元。
注: 此处所指“补偿金额’’系根据本方案“五、征收居住房屋的
补偿方式及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六、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
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七、征收执行政府规
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中相关规定予以
计算, 不包括本方案“十一、征收居住房屋的奖励和补贴标准’’中相
关奖励和补贴。
十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在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发布,
接受报名审核, 将审核通过的评估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并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
协商不成的,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张贴公
示的评估机构名单中进行投票, 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 以得票多少的
顺位确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将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
范围内和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十四、征收部门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征收部门: 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上海市黄浦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
有限公司。
现场办公地址: 肇周路107弄10号。
联系电话:
第一组53863292;
第二组53862931;
第三组53862706(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理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 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
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 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
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 且租赁关
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区房屋征收部
门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年12月17日前,
证明。
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征收房屋内的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
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租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
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
公有房屋承
公有房屋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订立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搬离原址,
门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
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或者被征收房屋所
有权人不明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黄浦区人民政府。 黄浦区人民政
府依法按照房屋征收法律规定及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
定, 相关奖励等优惠措施不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六)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
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
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七)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八)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0日
- 上一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黄府征[2015]2号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