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黄浦区老西门新苑l—4、l—5地块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办法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规范对征收范围内居住困难户的审核和认
定工作,制订如下审核力、法。
一、适用范围
征收范围内居住困难户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补偿款,对
按照本审核力、法第四条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
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
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二、审核标准
l、以《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保[2012]7号)相关
规定执行。
2、以《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8号)相关规定
执行。
3、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沪房管
征[2014]243号)相关规定执行。
居住困难户人数及住房面积核查认定时点以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
公告之日为准。
三、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 由其向设在
本征收地块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l、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 2、被征收房屋户籍证明;
3、在本市有他处房屋的,需提交相关证明;
4、申请人要求将外地配偶、未婚子女认定为居住人口的,必须提
供婚姻状况的证明及当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原件,
方可受理。
(二)受理窗口初审
受理窗口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自收到申请之
日7日内受理;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受理窗口应告知申请人补齐
材料后受理。受理申请后,区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的资格
条件、提交的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初审,征收事务所协助材料的核实和
调查工作。初审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三)区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区住房保障机构收到受理窗口初审意见后进行复审,在复审过程
中涉及重大争议或情况特别复杂的,必须经区住房保障机构班子集体
讨论决定。复审意见自收到受理窗口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四)复审结果公示
居住困难户复审结果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征收地块公示栏进行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进行
复核,复核结果在征收地块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
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再次复查符合居住困难户人口核定标
准的,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居住困难户折算公式及补贴标准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
人数。
保障补贴标准:保障补贴二折算单价X居住困难户人数X22平方米
—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本地块折算单价为建筑面积10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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